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24號上訴人即被告 甲○○訴訟代理人 施志明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請求交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63,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69元,經扣除上訴人於聲明上訴時所繳納之36,991元後,尚應補繳21,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