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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5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讓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讓渡金
裁判日期:2008-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