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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08號上 訴 人 丁○○

丙○○甲○○被 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77,2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 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裁判案由:交還房地
裁判日期:200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