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99號上 訴 人 甲○○

乙○○丙○○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停車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0,000元,應徵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4,91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裁判案由:確認停車位存在
裁判日期:2008-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