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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寶善寺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件撤銷臨時常務董監事會議等決議之民事訴訟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3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因原告撤回訴訟而終結,經本院調取本院96年度訴字第696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裁判案由:交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07-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