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寶善寺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54號撤銷臨時常務董監事會議等決議事件民事判決調解、撤回或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54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