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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寶善寺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當事人間交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54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8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確定,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54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交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0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