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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2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寶善寺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被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律師當事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172號交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5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4,800 元,尚有新台幣5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交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09-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