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80號上訴人即原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間請求請求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57,000元(上訴人主張通行之面積合計59平方公尺×系爭4筆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9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