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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8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11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0,0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07-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