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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9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24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材茂有限公司、乙○○、戊○○、丙○○、丁○○間請求確認公司變更登記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8-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