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7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被 告 丙○○ 戊○○丁○○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乙○○ 住桃園縣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