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功盛製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瀚銳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介紹費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叁仟壹佰捌拾肆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捌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十三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零肆元、壹拾壹萬肆仟貳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