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44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確認讓渡書真偽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