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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44號上訴人 甲○○被上訴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讓渡書真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7年7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裁判案由:確認讓渡書真偽
裁判日期:2008-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