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9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因96年度訴字第2497號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