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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5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87號原 告 湯姆龍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複 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0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