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14號上訴人即原 告 乙○○○
25弄8法定代理人 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及丁○○因96年度訴字第2614號確認買賣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0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