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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6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38號原 告 劉景文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

魏其村 律師被 告 劉正資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轉讓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履行協議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下同)97年3月25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85號民事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裁判案由:轉讓股份
裁判日期:201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