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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740號原 告 台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複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被告甲○交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15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08,805元(原告請求返還坐落台中市○區○○段二小段1地號及3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巷○○號房屋,經測量結果上開房屋坐落1地號面積,連同空地合計4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8,750元;坐落3地號面積合計5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7,000元;房屋現值31,805元,即4428750+56×27000+31805=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原告僅繳納15,157元,尚欠13,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交還房地
裁判日期:2008-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