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7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丁○○
丙○○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連帶保證債務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7年1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