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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9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86號原 告 龍營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坤榮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攤位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5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64元,而原告僅繳納5,400元,尚欠38,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裁判案由:返還攤位
裁判日期:20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