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9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四人因96年度訴字第2996號給付撫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6,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