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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9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00號原 告 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定期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定期存款證明、領取存款遭拒之文書、或與本件相關之證據資料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定期存款
裁判日期:2007-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