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03號原 告 極優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5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核定為新台幣630,000元 (計算式:3500元x12個月x15年=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8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5,510元後,尚欠新台幣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將取消原定96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仍請遵期補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