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07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複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被 告 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使用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2月19日上午9時0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請求被告許原告於系爭土地上使用之明確範圍、面積及具體方法(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