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08號上訴人 奇建科技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甲○○即林家旗上訴人與普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2908號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8,7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