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95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複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被 告 甲○○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