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95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3095號返還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