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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30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3017號交付股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2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等
裁判日期:2008-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