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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惠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告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324號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2人對於本院96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進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7-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