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72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兼訴訟代理人 丙○○受告知訴訟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8月26日上午10點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附記:
請原告提出被告丙○○設立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之相關文件到院,並陳明被告丙○○所積欠之系爭保證債務,是否亦屬該抵押權設定之擔保範圍內而享有該不動產之擔保?又如系爭保證債務享有不動產擔保,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是否超過抵押權設定之最高額範圍?如未超過,系爭不動產之移轉,如何有害債權?併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