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19號上 訴 人 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819號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67,2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