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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8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21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庚○訴訟代理人 丑○○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妙律師複代理人 甲○○被 告 戊○○(即被告丙○.

己○○(即被告丙○.丁○○(即被告丙○.被 告 戌○○

酉○○亥○○地○○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壬○○被 告 乙○○被 告 未○○

午○○宇○申○○巳○○天○○辛○前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辰○○受告知訴訟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 卯○○訴訟代理人 寅○○受告知訴訟 子○○人受告知訴訟 癸○○○人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告聲請更正及補充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二中關於「共有人未○○分得面積為

527.7307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共有人未○○分得面積為

537.7307平方公尺」。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四之記載,更正如附件所示。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第四項「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元由兩造按附表五所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第四項為「有關被告辛○就其所有台中縣○○鎮○○段第535、544、549、567、594、549-1地號土地設定予受告知人子○○、癸○○○之抵押權(台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以96年清登資字第152560號、96年清登資字第166480號收文設定之抵押權)移存於被告辛○分得之土地上。第五項為「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元由兩造按附表五所示負擔。」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原來之意思顯然不相符合,依該判決意旨與訴訟事件之內容,法院及訴訟關係人均能一望而知者而言(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第三四一頁、三民書局、八十三年三月版)。又錯誤可說是客觀的存在事實,而不是法官主觀的意思。簡言之,錯誤可說是判決的表現與已經透過判決而客觀化之法官主觀的意思,兩個比較下,有不符合或誤寫、誤算等情事(范光群於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第十三次研討會中之意見、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一)、第四四三頁、民事訴訟法研究會、七十六年十月版)。更正前與更正後,法院審理之當事人、訴訟關係人或標的物應為同一。惟審判實務上,究屬判決之更正或裁判之脫漏,難以區分,二者如何區分,應由判決中所載之主文、當事人之聲明、事實及判決理由中綜合判斷,學說上認:(一)當事人已聲明裁判之事項,在判決中無一記載(即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均未記載)者,係裁判之脫漏,屬聲請補充判決問題。(二)當事人已聲明裁判之事項,判決主文未記載,而事實及理由均有記載者,為判決顯有錯誤情形,屬判決更正問題,不得聲請補充判決。(三)當事人已有聲明裁判之事項,判決之主文與事實均未記載,而已於理由欄中有記載,倘依該理由記載之意旨,足認法院已就其為裁判者,應解為屬更正事項,而非聲請補充判決問題。(四)當事人已聲明裁判事項,主文與理由未記載,僅事實有記載時,顯難認法院業已裁判,自屬聲請補充判決範圍。(五)當事人已聲明裁判之事項,主文與理由均有記載,僅事實未記載,顯見法院業已裁判,屬裁定更正範圍。(六)當事人已聲明裁判之事項,主文與事實均有記載,而理由未記載,為判決不備理由,非裁判錯誤或脫漏問題,如有不服,僅得依上訴程序請求救濟。(陳計男著民事訴訟法論(上) 第三四一頁、第三四四頁、三民書局、八十三年三月版)(范光群、楊建華於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二十三次研討會中之意見、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二)、第三七八頁、第三九八頁、民事訴訟法研究會、七十六年六月版)(陳珊於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第十三次研討會中之意見、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一)、第四六四頁、民事訴訟法研究會、七十六年十月版)。

二、又判決更正之對象,只是表現上的錯誤,不能牽涉到法院判斷的實質內容,即須不失訴訟主體之同一性及訴訟客體之同一性。如從程序保障理論及突襲性裁判之防止的關聯性上考量時,在訴訟主體同一性上,如自始自終進行攻擊防禦之甲為當事人時,甲受到程序保障時,如判決中誤書為乙時,應允許將受判決之當事人更正為甲。至在訴訟客體同一性上,以特定的權利為訴訟對象,兩造被賦予攻擊防禦的機會,則判決的更正不會發生突擊性裁判的話,在主文或理由中有關審判對象的事項,就儘可能允許加以更正,即要考慮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全部過程信賴的程度,當事人攻擊防禦的是這個,而誤寫為那個,在這範圍內,判決應予以更正(范光群、陳石獅、邱聯恭於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十三次中之意見、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一)、第四四三頁、第四七二頁、第四七三頁以下、民事訴訟法研究會、七十六年十月版)。

三、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二中有關未○○分得面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因前揭附表二之錯誤,致附表四共有人分得土地後,應給付(或可取得)差額計算表亦隨之有誤,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四、次查,本件原告於98年8月31具狀聲請對抵押權人子○○、癸○○○為告知訴訟,嗣經本院對受告知訴訟人為告知訴訟,受告知訴訟人於訴訟中並未到庭表示意見,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其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分得之部分,此項理由,業經本院於前揭事實及理由欄即判決書第4頁

甲、程序方面第三點敘之甚明,揆諸上揭說明,本件性質上屬於前揭二(三)所稱「當事人已有聲明裁判之事項,判決之

主文與事實均未記載,而已於理由欄中有記載,倘依該理由記載之意旨,足認法院已就其為裁判者,應解為屬更正事項,而非聲請補充判決問題。」之態樣,是本件原告聲請補充判決容有誤會,應屬判決更正情事,且本院依法予以裁判更正,因兩造於訴訟過程中,均受到程序保障,有如前述,對二造當事人亦不生突襲性裁判情事。

四、另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所謂的法院係指為判決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921號判決參照),縱該案件已經上訴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或確定,如判決顯然有錯誤時,為判決之第一審法院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本院上開判決既有上述顯然表現之錯誤,爰職權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附件:更正後共有人分得共有土地後,應給付(或可取得)差額

計算表┌───┬───┬───┬───┬───┬───┬───┬────┐│共有人│535地 │544 地│549地 │549-1 │567 │594地 │ 備註 ││ │號( │號( │號( │地號(│地號(│號( │(地號下 ││ │1086㎡│684㎡ │3010㎡│219㎡ │6028㎡│1421㎡│方所載為││ │、1000│、1000│、1025│、1149│、1300│、1300│該地號面││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積、公告││ │) │) │) │) │) │) │土地現值││ │ │ │ │ │ │ │) │├───┼───┴───┴───┴───┴───┴───┼────┤│ │持分土地價值=535地號: (1086㎡×1/8×1000元/㎡│⒈共有人││林賬 │ )+544 地號:(684㎡×96/800×1000元/㎡)+54│分得土地││ │ 9 地號:(3010㎡×1/8×1025元/㎡)+549-1 地│面積如大││ │ 號:(219 ㎡×1/8×1149元/㎡)+567 地號:(6│於持分面││ │ 028㎡×1/8×1300元/㎡)+594 地號:(1421㎡ │積,依共││ │ ×1/8×1300元/㎡)=0000000 元 │有人於本││ │分得土地價值=594地號:1421㎡×1300元/㎡ │院97年9 ││ │ =0000000 元 │月26日筆││ │可取得差額價金=(0000000元-0000000元)×1.4 │錄之共識││ │ =2656 元 │,係按土│├───┼───────────────────────┤地公告現││ │持分土地價值=535地號:(1086㎡×1/8×1000元/㎡ │值加四成││ │ )+544 地號:(684㎡×1/8×1000元/㎡)+549 地│補償分得││ │ 號:(3010㎡×1/8×1025元/㎡)+549-1 地號: │土地面積││庚○ │ (219㎡×1/8×1149元/㎡)+567地號:(6028㎡×│較少之人││ │ 1/8×1300元/㎡)+594 地號:(1421㎡×1/8× │⒉就應給││ │ 1300元/㎡)=0000000元 │付差額價││ │分得土地價值=549地號:(1383㎡×1025元/㎡)+ │金與可取││ │ 549-1地號:(219㎡×1149元/㎡)=0000000元 │得價金差││ │可取得差額價金=(0000000元-0000000元)×1.4 │額總額如││ │ =251462元 │有不符時│├───┼───────────────────────┤,依99年││未○○│持分土地價值=535地號:(1086㎡×1/24×1000元/㎡│1月27日 ││ │ )+544 地號:(684㎡×1/24×1000元/㎡)+549地│庭期到場││ │ 號:(3010㎡×1/24×1025元/㎡)+549-1 地號:│當事人同││ │ (219㎡×1/24×1149元/㎡)+567 地號:(6028㎡│意,按照││ │ ×1/24×1300元/㎡)+594 地號:(1421㎡×1/24│可取得差││ │ ×1300元/㎡ )=616274元 │額價金者││ │分得土地價值={567地號:(463㎡+463㎡/5630㎡× │占全體差││ │ 398㎡)×1300元/㎡}+535地號:(42㎡×1000│額價金比││ │ 元/㎡)=686450元 │例增減取││ │應給付差額價金=(000000元-616274元) ×1.4 │得差額價││ │ =98246元 │金。 │├───┼───────────────────────┤ ││午○○│持分土地價值=535地號:(1086㎡×1/24×1000元/㎡│ ││ │ )+544 地號:(684㎡×1/24×1000元/㎡)+549地│ ││ │ 號:(3010㎡×1/24×1025元/㎡)+549-1 地號:│ ││ │ (219㎡×1/24×1149元/㎡)+567 地號:(6028㎡│ ││ │ ×1/24×1300元/㎡)+594 地號:(1421㎡×1/24│ ││ │ ×1300元/㎡)=616274 元 │ ││ │分得土地價值={567地號:(269㎡+269㎡/5630㎡× │ ││ │ 398㎡)×1300元/㎡}+535地號:(234㎡×1000│ ││ │ 元/㎡)=608421元 │ ││ │可取得差額價金=(000000元-608421元)×1.4 │ ││ │ =10994元 │ │├───┼───────────────────────┤ ││戌○○│持分土地價值=535地號:(1086㎡×1/12×1000元/㎡│ ││ │ )+544 地號:(684㎡×1/4×1000元/㎡)+549 │ ││ │ 地號:(3010㎡×5704/30000×1025元/㎡)+549│ ││ │ -1地號:(219㎡×1/12×1149元/㎡)+567 地號│ ││ │ :(6028㎡×1/24×1300元/㎡)+594 地號:(14│ ││ │ 21㎡×1/12×1300元/㎡)=0000000 元 │ ││ │分得土地價值={567地號:(365㎡+365㎡/5630㎡× │ ││ │ 398㎡)×1300元/㎡}+544地號:(684㎡× │ ││ │ 1000元/㎡)=0000000元 │ ││ │可取得差額價金=(0000000 元-0000000元)×1.4 │ ││ │ =220489元 │ │├───┼───────────────────────┤ ││天○○│持分土地價值=535地號:(1086㎡×1/24×1000元/㎡│ ││ │ )+544 地號:(684㎡×1/800×1000元/㎡)+549 │ ││ │ 地號:(3010㎡×449/30000×1025元/㎡)+549-1│ ││ │ 地號:(219㎡×1/24×1149元/㎡)+567 地號: │ ││ │ (6028㎡×1/24×1300元/㎡)+594 地號:(1421 │ ││ │ ㎡×1/24×1300元/㎡)=506253元 │ ││ │分得土地價值={(373㎡+373㎡/5630㎡×398㎡)× │ ││ │ 1300元/㎡}=519179元 │ ││ │應給付差額價金=(000000元-506253元)×1.4 │ ││ │ =18096元 │ │├───┼───────────────────────┤ ││酉○○│持分土地價值=535地號:(1086㎡×1/24×1000元/㎡│ ││ │ )+544 地號:(684㎡×1/800×1000元/㎡)+549│ ││ │ 地號:(3010㎡×449/30000×1025元/㎡)+549-│ ││ │ 1地號:(219㎡×1/24×1149元/㎡)+567 地號 │ ││ │ :(6028㎡×2974/24000×1300元/㎡)+594 地 │ ││ │ 號:(1421㎡×1/24×1300元/㎡)=0000000 元 │ ││ │分得土地價值={567地號:(886㎡+89+975㎡/5630㎡│ ││ │ ×398 ㎡)×1300}=0000000元 │ ││ │應給付差額價金=(0000000 元-0000000元)×1.4 │ ││ │ =288827元 │ │├───┼───────────────────────┤ ││地○○│持分土地價值=535地號:(1086㎡×1/24×1000元 │ ││ │ /㎡)+544 地號:(684㎡×1/800×1000元/㎡ │ ││ │ )+549 地號:(3010㎡×449/30000×1025元/㎡ │ ││ │ )+549-1 地號:(219㎡×1/24×1149元/㎡)+567│ ││ │ 地號:(6028㎡×1500/24000×1300元/㎡)+594 │ ││ │ 地號:(1421㎡×1/24×1300元/㎡)=669511 元 │ ││ │分得土地價值={567地號:(608㎡+608㎡/5630㎡× │ ││ │ 398㎡)×1300元/㎡}=846276元 │ ││ │應給付差額價金=(000000元-669511元)×1.4 │ ││ │ =247471元 │ │├───┼───────────────────────┤ ││亥○○│持分土地價值=535地號:(1086㎡×1/24×1000元/㎡│ ││ │ )+544 地號:(684㎡×1/800×1000元/㎡)+549│ ││ │ 地號:(3010㎡×449/30000×1025元/㎡)+549-│ ││ │ 1地號:(219㎡×1/24×1149元/㎡)+567地號:│ ││ │ (6028 ㎡×1500/24000×1300元/㎡)+594 地號│ ││ │ :(1421㎡×1/ 24×1300元/㎡)=669511 元 │ ││ │分得土地價值={567地號:(456㎡+456㎡/5630㎡× │ ││ │ 398㎡)×1300元/㎡}=634707元 │ ││ │可取得差額價金=(000000元-634707元)×1.4 │ ││ │ =48726元 │ │├───┼───────────────────────┤ ││宇○ │持分土地價值=535地號:(1086㎡×1/8×1000元/㎡ │ ││ │ )+ 544地號:(684㎡×1/8×1000元/㎡)+549 地│ ││ │ 號:(3010㎡×1/8×1025元/㎡)+549-1 地號: │ ││ │ (219㎡×1/8×1149元/㎡)+567 地號:(6028㎡ │ ││ │ ×1/8×1300元/㎡)+594 地號:(1421㎡×1/8×│ ││ │ 1300 元/㎡)=0000000元 │ ││ │分得土地價值={567地號: (882㎡+882㎡/5630㎡×│ ││ │ 398㎡)×1300元/㎡}+535地號:(698㎡×1000│ ││ │ 元/㎡)=0000000元 │ ││ │應給付差額價金=(0000000元-0000000元)×1.4 │ ││ │ =107565 元 │ │├───┼───────────────────────┤ ││申○○│持分土地價值=535地號:(1086㎡×1/48×1000元/㎡│ ││ │ )+544 地號:(684㎡×1/48×1000元/㎡)+549地│ ││ │ 號:(3010㎡×1/48×1025元/㎡)+549-1地號: │ ││ │ (219㎡×1/48×1149元/㎡)+567 地號:(6028㎡│ ││ │ ×1/48×1300元/㎡)+594 地號:(1421㎡×1/48│ ││ │ ×1300元/㎡)=308137 元 │ ││ │分得土地價值={567地號: (177㎡+177㎡/5630㎡×│ ││ │ 398㎡)×1300元/㎡}+535地號:(56㎡×1000│ ││ │ 元/㎡)=302366元 │ ││ │可取得差額價金=(000000元-302366 元)×1.4 │ ││ │ =8079元 │ │├───┼───────────────────────┤ ││巳○○│持分土地價值=535地號:(1086㎡×1/48×1000元/㎡│ ││ │ )+544 地號:(684㎡×1/48×1000元/㎡)+549 │ ││ │ 地號:(3010㎡×1/48×1025元/㎡)+549-1 地號│ ││ │ :(219㎡×1/48×1149元/㎡)+567 地號:(6028│ ││ │ ㎡×1/48×1300元/㎡)+594 地號:(1421㎡×1 │ ││ │ /48×1300元/㎡)=308137 元 │ ││ │分得土地價值={567地號:(177㎡+177㎡/5630㎡× │ ││ │ 398㎡)×1300元/㎡}+535地號:(56㎡×1000│ ││ │ 元/㎡)=302366元 │ ││ │可取得差額價金=(000000元-302366元) ×1.4 │ ││ │ =8079元 │ │├───┼───────────────────────┤ ││乙○○│持分土地價值=535地號:(1086㎡×1/8×1000元/㎡ │ ││ │ )+544 地號:(684㎡×1/8×1000元/㎡)+549 地│ ││ │ 號:(3010㎡×1/8×1025元/㎡)+549-1 地號: │ ││ │ (219㎡×1/8×1149元/㎡)+567 地號:(6028㎡ │ ││ │ ×1/8×1300元/㎡)+594 地號:(1421㎡×1/8×│ ││ │ 1300元/㎡)=0000000元 │ ││ │分得土地價值=549地號:1627㎡×1025元/㎡ │ ││ │ =0000000元 │ ││ │可取得差額價金=(0000000元-0000000元)×1.4 │ ││ │ =253607元 │ │├───┼───────────────────────┤ ││戊○○│持分土地價值=535地號:(1086㎡×1/24×1000元/㎡│ ││ │ )+544 地號:(684㎡×1/24×1000元/㎡)+549 │ ││ │ 地號:(3010㎡×1/24×1025元/㎡)+549-1 地號│ ││ │ :(219㎡×1/24×1149元/㎡)+567 地號:(6028│ ││ │ ㎡×114/8000×1300元/㎡)+594 地號:(1421㎡│ ││ │ ×1/24×1300元/㎡)=401426 元 │ ││ │分得土地價值={567地號:(295㎡+295㎡/5630㎡× │ ││ │ 398㎡)×1300元/㎡}=410611元 │ ││ │應給付差額價金=(000000元-401426元)×1.4=12859 │ ││ │ 元 │ │├───┼───────────────────────┤ ││己○○│持分土地價值=535地號:(1086㎡×1/24×1000元/㎡│ ││ │ )+544 地號:(684㎡×1/ 24×1000元/㎡)+549 │ ││ │ 地號:(3010㎡×1/24×1025元/㎡)+549-1 地號│ ││ │ :(219㎡×1/24×1149元/㎡)+567 地號:(6028│ ││ │ ㎡×114/8000×1300元/㎡)+594 地號:(1421㎡│ ││ │ ×1/24×1300元/㎡)=401426 元 │ ││ │分得土地價值={567地號:(295㎡+295㎡/5630㎡× │ ││ │ 398㎡)×1300元/㎡}=410611元 │ ││ │應給付差額價金=(000000元-401426元)×1.4=12859 │ ││ │ 元 │ │├───┼───────────────────────┤ ││丁○○│持分土地價值=535地號:(1086㎡×1/24×1000元/㎡│ ││ │ )+544 地號:(684㎡×1/24×1000元/㎡)+549 │ ││ │ 地號:(3010㎡×1/24×1025元/㎡)+549-1 地號│ ││ │ :(219㎡×1/24×1149元/㎡)+567 地號:(6028│ ││ │ ㎡×114/8000×1300元/㎡)+594 地號:(1421㎡│ ││ │ ×1/24×1300元/㎡)=401426 元 │ ││ │分得土地價值={567地號:(295㎡+295㎡/5630㎡× │ ││ │ 398㎡)×1300元/㎡}=410611元 │ ││ │應給付差額價金=(000000元-401426元)×1.4=12859 │ ││ │元 │ │├───┴───────────────────────┴────┤│附註: 1應給付差額價金之人=2656(辛○)+98246(未○○)+18096(天○○ ││ )+288827(酉○○)+247471(地○○)+107565(宇○)+12859(戊○○││ )+12859(林堂)+12859(丁○○)=801438元。 ││ 2可取得差額價金之人=251464( 庚○)+10994(午○○)+220489(鄭 ││ 清風)+48726(亥○○)+8079(申○○)+8079(巳○○)+253607(林王││ 寶)=801438元。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1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