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10號上 訴 人 甲○○
樓之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910號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顯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