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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重家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被 告 乙○○

戊○○丁○○

庚 ○丙○○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上開當事人間履行遺產分配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上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本人均應到庭)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8-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