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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重家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乙○○上訴人與甲○○等間因96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履行遺產分配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923,3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8-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