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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甲○○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四人因96年度重訴字第1號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裁判日期:2007-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