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 告 未○○
卯○○寅○○子○○申○○○酉○○巳○○辰○○戌○○午○○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被 告 亥○○
宇○○己○○丑○○○癸○○庚○○辛○○壬○○
號4樓天○○
16之戊○○乙○○丙○○
1號1甲○○
號3樓丁○○地○○○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再字第五號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再字第5號民事事件(第一審案號:本院94年度訴字第1853號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