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丙○○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
丁○○戊○○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重訴字第2號償還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⑴、上訴人即原告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8,989,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001元。
⑵、上訴人即反訴原告甲○○○○部分:核定為新臺幣48,905,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3,612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