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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22號上 訴 人 乙○○兼法定代理 丙○○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因96年度重訴字第322號土地補償分割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乙○○部分為新臺幣3,391,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990元、上訴人丙○○部分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751元未據上訴人二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裁判案由:土地補償分割
裁判日期:2008-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