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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0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被 告 甲○○

號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08-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