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0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被 告 甲○○
號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0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被 告 甲○○
號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