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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63號原 告 丙○○

乙○○丁○○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

黃仕勳 律師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96年度交附民字第294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5 日下午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下同)YJI-981號重機車,沿台中市○○路○○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1時37 分許,行經台中市○○路與大雅路設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適訴外人羅春美亦騎乘PU5-176號重機車,由台中市○○街沿大雅路往五權路,由北向往方向行駛而來,致被告閃避不及,乃於前開交岔路口,發生碰撞,雙方人車均倒地,羅春美因之受有頭部外傷致顱腦損傷,被告於肇事後未為必為之救護,即駕車逃逸,羅春美則於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918號),亦經鈞院判決(96年度交訴字第38號)在案。

查原告丙○○為羅春美之配偶,原告乙○○、丁○○、甲○○為羅春美之子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2條第1 項、第

194 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及殯葬費(原告甲○○支出)。訴之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丙○○、乙○○、丁○○各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給付原告甲○○2,395,200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諸,最高法院28年附字第703 號判例要旨:「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其附帶民事訴訟應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者,以經原告之聲請為限。本件上訴人自訴被告侵占公務上持有物等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稅款二百九十餘元,關於刑事部分,業經兩審判決無罪在卷,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上訴人並未聲請移送民事庭審判,自不得以職權移送,乃原審判決宣示移送民事庭審理,於法不無違誤」等語。故而,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判決諭知無罪者,除經原告向刑事庭聲請,並繳納裁判費,始可裁定移送民事庭,刑事庭不得依職權移送甚明。本件原告丙○○因其妻羅春美駕車與被告擦撞,致羅春美死亡,以被告涉有過失致人罪嫌,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918號),惟被告雖係因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駕車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經本院刑事庭96年度交訴字第83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在案,然被訴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第

1 項)部分,則經判決無罪等情,已據原告陳明,並有上開刑判決書1 份,附卷可稽。是依上說明,刑事庭應不得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職權裁定移送民事庭。本院刑事庭將之裁定移送前來,程序上自有違誤。又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定之。倘刑事法院不為駁回,而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法院,民事法院仍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48號、73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88年度台抗字第345 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既經刑事庭誤為移送,程序上已有不合,依上說明,自應予以裁定駁回。其假既失所附麗,爰一併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7-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