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複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被 告 緯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95年度重訴字第50號分配表異議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3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41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