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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促字第 2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201號債 權 人 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支票應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付款時始得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95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法律關係聲請對債務人核發返還票款之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票號AB059970、AB0000000紙未經提示,此有聲請人聲請狀所附該支票影本可查,經本院於97年1月10日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上開支票曾為提示之證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96年1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提出其曾為付款提示之釋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玲玉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8-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