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1號再審原告 甲○○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確認轉渡書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3年度訴字第2304號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再審前之請求係「㈠原判決廢棄㈡再審及再審前之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爰依再審原告於本院93年度訴字第2304號事件中陳報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參該案卷第19頁訊問筆錄),應徵再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