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1號再審原告 甲○○再審被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轉讓渡書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4年4月22日93年度訴字第230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7月29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該項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8月4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