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號再抗告人 甲○○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因97年度再字第2號確認轉讓渡書存在聲請再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號再抗告人 甲○○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因97年度再字第2號確認轉讓渡書存在聲請再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