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854號債 權 人 憲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中市政府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中市政府發給支付命令,惟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編號:合金衛道保字第96022號、96023號、96024號、96025號)係為交付特定物之請求,本質非給付金錢或其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之請求,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