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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司促字第 19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9451號債 權 人 乙○○債 務 人 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法律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本票皆未記載發票日,票據法律關係尚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票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錦仙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8-06-23